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加强我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促进教学实践改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专业教学、学生实践为主要服务导向,坚持改革创新、资源优化、平台共享的原则,推动实验教学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造符合艺术院校特点,素质优良的实验技术队伍。
二、实施对象
根据专业特点,我校实验技术队伍人员主要包括在上海市级、校级实验室和实验机构,创作演出实验平台(剧场、演出系统)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
三、申报条件
我校从事实验技术及相关工作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A类项目:新引进和留选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且毕业留校不超过2年。
B类项目: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室管理人员具有副科及以上职务。具备学士学位一般应有7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学位一般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博士学位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我校工作时间应满2年以上。
四、申报程序
1、政策公布:根据市教委当年实验技术队伍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公布我校项目计划和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部门审核推荐:部门结合工作需要对申报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在名额内择优推荐,申报材料交人事处。
4、确定人选:人事处视具体名额和申报情况,可组织实验技术相关学科专家对申报人员的项目意义、预期目标和可行性等进行评议。拟推荐人选报推荐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5、推荐人选上报市教委。
五、项目建设内容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项目培养期两年,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1、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学习。更新拓展知识结构,夯实实验教学理论基础,提高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主要包括国内培训、践习、学历进修等,在职学习和脱产学习相结合,参加脱产学习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最短不少于六个月)。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技术开发。鼓励实验技术队伍人员开展跨地区、跨学校、跨专业交流合作,开阔眼界和思路。
3、参加与本岗位工作相关的教学、科研、创作活动。鼓励实验技术队伍人员从事项目开发、实验研究、技术研发和教学改革。
4、其他拓宽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渠道、提高专业能力的个性化项目等。
六、经费支持
1、资助标准
A类项目:不超过5万元/人。
B类项目:不超过10万元/人。
2、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技术开发费、国内培训和践习学费、差旅费、工作量津贴补助、教材编写劳务、论文发表、创作演出、材料费、观摩学习、图书资料等。
(1)实验技术开发费: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劳务费支出明细等相关证明材料。
(2)培训进修学费、差旅费、外省市房租:
① 学费以访学进修学校实际收取金额为准。
② 国内旅费标准按《上海戏剧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③ 外省市住房补贴(提供宿舍的按对方学校标准报销,自行解决住宿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500元,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报销)。
(3)图书资料、科研创作支出、观摩费: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科研创作支出需提供成果证明,观摩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4)工作量津贴补助:补贴因脱产实施项目而造成的工作量津贴差额。
(5)劳务费、指导费(不含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指导费需提供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指导教师本人的签收单(需附单位证明),其他劳务费需提供收款人签收单、工作协议或工作情况说明。
(6)项目启动后开始使用资助经费,20%资助经费待结项后报销。
(7)项目实施期间财政工资、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工作量津贴、与考勤挂钩的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七、派出与考核
1、制定计划:入选人员在项目获批一个月内,制定详细项目计划并编制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至人事处。
2、签订协议、项目实施:人事处与入选人员签订协议,约定项目期内各项权利和义务。
3、中期检查、结项:入选人员项目启动一年后接受中期检查,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证明材料;两年项目期结束时进行结项,入选人员根据协议提交项目成果。
4、中期检查不合格者,提出整改计划并暂停使用下一阶段资助经费,视整改情况继续资助。未能按协议各项约定结项者,终止资助剩余20%经费。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戏 剧 学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