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882



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是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之一,根据《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关于<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使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内其他重点高校进行访学研修,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拓展教师专业视野、提升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为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提供基础。

 

二、选派对象和条件

选派教师须为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在职青年教师,年龄40周岁以下,近两年中累计无个月以上国内外进修、访学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

3、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对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破格推荐。

 

三、选派程序

1、政策公布:学校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我校实际,制定并公布我校年度选派名额和方案;

2、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自行联系访学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原则上应是“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2)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

3)导师。实行导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主持并承担能让访问学者参与的教学科研项目。教师应先与拟接收学校导师取得联系,双方达成接收意向后方可申报。

具体接收学校、学科和导师等信息以选派当年教育部高师培训武汉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名录为准

3、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进行选拔推荐;

4、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学校视选派名额和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6、报送市教委审批

7、签订协议、派出。

 

四、经费支持与管理

1、本项目目前主要以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国内访问学者资助计划形式选派,给予入选教师每人4-5万元/年的资助经费。

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学费、外省市住房补贴、差旅费、校内岗位津贴补助、图书资料、科研创作支出等:

1)访问学者学费1-2万元(以各校实际收取培养费为准);

2)外省市住房补贴(访学学校提供宿舍的按访学学校标准报销;教师自行解决住宿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500元,凭发票和租赁合同报销);

3)差旅费:国内往旅费标准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4)观摩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3、教师参加访学一个月后可开始使用资助经费,最不多超过资助总额的60%;其余经费待教师完成访学计划并取得“访问学者证书”后凭发票报销。

4、教师在访学期间财政工资、职务聘任等不受影响。校内工资根据具体工作量按规定计发。

 

五、访学内容和考核

1、访学原则上为脱产,时间为一年。访学内容主要为听取导师课程、相关专题讲座;系统了解相关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生培养情况;参与导师研究的课题、在导师的指导下申报相关课题、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或发表论文等。

2、访问学者考核由接收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学校备案。

1)教师按照访学单位的要求,认真完成访学任务,按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通过结业考核,取得“访问学者证”。

2)访学结束后,教师将“访问学者证”、访学期间各类成果、《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复印件交至人事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培养发展、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的参考因素。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12年12月31日